成立一个北京市级的基金会(通常指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基金会),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北京市民政局的具体执行标准。
以下是需要具备的核心条件,可以分为基本条件、人员条件、财产条件和材料条件**四个方面:
一、 基本条件
1. 公益目的:基金会的成立必须出于公益目的,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章程必须明确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如扶贫、助学、环保、科学研究等)。
2. 业务主管单位:
如果您申请的是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捐),必须找到一家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经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如果您申请的是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自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一般情况下已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申请登记,这被称为“直接登记”。但业务范围涉及教育、卫生等特殊领域的,可能仍需主管单位。
3. 活动地域:名称中有“北京”字样的,其活动地域通常应为北京市范围内,但公益项目可以在全国甚至境外开展。
二、 人员与组织条件
1. 理事和监事:
理事: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且必须有3名以上的理事来自内地。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这些负责人不能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特殊情况需审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必须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专职工作人员:需要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虽然条例未明确人数,但在审批实践中,通常至少需要1-2名全职员工,以证明基金会有能力持续运作。
三、 财产与资金条件
这是最关键的条件之一,也是硬性门槛。
1. 原始基金(注册资金):
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资金必须为到账的货币资金,不能是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资金需要存入指定的银行临时验资账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 材料与形式条件
1. 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名称必须符合规范,包括“基金会”字样,并需经过核准。要有完善的章程,明确组织架构、议事规则等。
2. 固定的住所:必须提供在北京的注册地址证明(通常是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注册地址不能是虚拟地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办公场所。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流程简要概述
1. 核名:首先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名称核准申请。
2. 开立验资户: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立临时验资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3.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入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 准备全套申请材料:这是最复杂的一步,包括: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基金会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如需)
5. 提交审批:将所有材料提交至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部门。
6. 领取证书:审批通过后,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 后续步骤:刻制印章、开立基本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发票、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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